问题: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规定,收入起征点是每个月收入达到10万元,每季度收入达到30万元。我公司本月一次性收到了一年的租金,共12万元,对方要求我们一次性开12万元的发票,我一个月发票都开了12万元,实际上租金分摊后每月收入才1万元。像这种情况我还能免税吗?
回复:
贵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2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贵公司不能界定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如果按季度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如果按月计算缴纳增值税,就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对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