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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是否缴增值税(案例分析)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政策理解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2.实务中,注意关键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中的销售和直接两个词;

3.实务中,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征不征收增值税,就看政府补助的文件,政府补助额是如何确认的,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补充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2.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补充解释代收代付】集团公司的若干子公司均可以享受某一类型的政府补助,因此由集团公司统一向政府申请,政府将补助款直接拨付给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分别转拨予下属若干子公司。在这种情形下,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也可以将直接从集团公司收到但实质上来源于政府的补助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3.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实务案例


【例1】某上市公司(燃气销售),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公司向居民每销售一方天然气政府补助0.3元;根据当地天然气补贴实施办法公司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燃气主管申报上月居民用气量,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发改委,发改委确认后财政局拨付补贴款。

此类与商品销售数量、价格直接挂钩的定额、定率补助,可以作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予以确认,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销售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例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19年4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30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19年12月取得上述补贴。

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例3】某企业于2019年8月收到当地政府向甲企业提供150万元奖励基金,用于企业的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奖励。甲企业必须按年向当地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例4】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生产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9年1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

上述补贴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不征税增值税,会计准则上按政府补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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